校字〔2017〕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研究生教学和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严肃教学纪律,维护教学秩序,保障教学质量,预防各种教学事故的发生,促进研究生教育的不断发展,根据我校研究生教学与管理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教学事故的认定
第二条教学事故是指教师、教学辅助人员、教学管理人员及教学保障工作人员的直接或间接责任,导致正常教学秩序、教学进程和教学质量等受到影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行为或事件。
第三条根据事故发生的情节和造成的后果,教学事故可分为一般教学事故和重大教学事故。
第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一般教学事故:
(一)教学人员
1. 擅自减少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时数;
2. 未履行审批手续,擅自变动上课或考试时间和地点、委托他人代课;
3. 无故迟到、早退或中途离岗处理个人事务;
4. 备课不认真导致课堂上出现混乱或教学内容出现原则性错误、授课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有不文明举止、所携带的通讯工具发出讯号影响课堂正常秩序;
5. 试卷短缺或卷面出现多处错误、阅卷出现漏判错判或统分出现较大错误;
6. 课程考试结束后未按规定时间报送研究生答卷、成绩单及其他影响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材料;
(二)管理人员
1. 研究生部或二级学院未按规定做好教学安排、考试组织、成绩管理、学籍管理等有关工作;
2. 二级学院无故不执行职能部门布置和下达的教学计划及有关工作安排;
3. 因管理或协调不力造成教学、考试时间和地点冲突,未能及时调整,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4. 因漏通知或晚通知造成教师或研究生不能正常到课堂上课;
5. 教室未按时开门,或教室教学设施损坏未及时报修,影响正常上课;
6. 不认真履行监考职责,迟到、早退或在考场内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
第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
(一)教学人员
1. 在教学过程中散布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论或淫秽内容,污辱、体罚或变相体罚研究生;
2. 在研究生培养过程中袒护、纵容研究生违法违纪;
3. 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被证实具有抄袭、剽窃和严重弄虚作假行为,违反学术道德、侵犯学校权益,牟取私利;
4. 无故不履行导师职责,致使研究生在长时间内不能得到正常指导,导师未经所在单位和研究生部批准擅自将指导的研究生调给他人;
5. 导师擅自改变培养方案和研究方向以及在各类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严重影响成绩、评优、评奖等评审的公正公平性;
6. 未经申请和批准,擅自停课、缺课、调课或请他人代课、将教学任务转交他人;
7. 试卷出现严重命题错误、泄漏试题、不按阅卷评分标准任意判分、改分、送分,或在监考、阅卷过程中遗失试卷、答卷;
(二)管理人员
1. 故意出具与事实严重不符的学历、学籍、成绩等证书或证明材料;
2. 漏题、泄密考试试题,丢失研究生答卷或原始成绩;
3. 未严格执行学校研究生考试组织有关规定而影响了考试结果的有效性,或在巡考、监考过程中对违纪作弊行为不制止;
第三章 教学事故的处理
第六条教学事故的处理要依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适当、手续完备的原则,由二级学院与研究生部对教学事故性质、影响程度、事故原因等分别进行核查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委员会认定事故等级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七条因违法或犯罪行为导致教学事故的,由执法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学校直接认定为重大教学事故,并依据有关部门的处理结果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教学事故实行督察和举报制度。教学事故发现人或举报人用真实姓名填写《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情况登记表》,交学校研究生部。
第九条研究生部接到教学事故报告后,应立即通知有关部门迅速排除教学事故,同时由学校研究生教育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有关人员着手对教学事故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教学事故处理结果由研究生部负责下达《研究生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
第十一条对一般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研究生部给予责任人所在部门下达通报批评,责令责任人写出书面检讨,取消3个月奖励绩效,若为研究生导师,暂停招收研究生资格1年。
第十二条对重大教学事故的处理,由研究生部给予责任人全校通报批评,扣发一年奖励绩效, 3年内不能晋升职称并取消各类教学奖励资格。同时,对出现重大教学事故责任人的二级学院或职能部门直接领导和部门领导核减0.5-1%的岗位津贴。若为研究生导师,取消研究生导师资格。
第四章 教学事故申诉与仲裁
第十三条教学事故责任人对学校认定的教学事故等级或处理结果有异议的,有权提出申诉。教学事故责任人可在收到《研究生教学事故处分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填写《研究生教学事故认定申诉书》,交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逾期视为无异议。申诉及仲裁期间,不影响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四条学校教师申诉委员会在收到申诉人书面申诉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召开会议进行复议并做出复议决定。复议决定报请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决定最终处理结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研究生教学事故,根据具体情况减轻或免除责任。
第十六条各类研究生教学事故均在研究生部、人事处和事故责任人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备案,作为事故责任人当年年终考核、工资调整、职务晋升、津贴评定以及岗位聘任的有效依据。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人事处负责解释。